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曾股 114司執字第02786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平段 小段 481號

    面積: 18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2,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平段 小段 566號

    面積: 2737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6,1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勝利段 小段 613號

    面積: 20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91,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勝利段 小段 619號

    面積: 234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勝利段 小段 621號

    面積: 17 坪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5,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勝利段 小段 646號

    面積: 6 坪

標別:庚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1,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勝利段 小段 658號

    面積: 22 坪

標別:辛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5,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勝利段 小段 659號

    面積: 11 坪

標別:壬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勝利段 小段 667號

    面積: 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 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 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5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新竹縣湖口鄉瑞安街22 巷」巷道道路之一部分。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湖口鄉瑞安街22巷14號」、「新竹縣湖口鄉瑞安街22 巷33號」之建物占用,另有一棟留有門牌「新竹縣湖口鄉瑞安街22巷31號」之 已傾倒建物坐落其上,其餘建物未占用部分土地為道路及空地。本件係拍賣債 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 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1,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僅殘留部分牆面,上懸掛門牌「新竹縣湖口鄉瑞安街22巷27號」之廢棄建 物,土地上除殘留牆面外其餘為雜草空地,上堆放雜物。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 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 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己

標別:己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位置約在門牌號碼「新竹縣 湖口鄉勝利路二段190號」及其旁邊另一棟無門牌之建物內部。因土地未臨路且 有建物阻隔,無法確認建物有無占用土地,其實際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本件係 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 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庚

標別:庚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湖口鄉瑞安街22巷16號」之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債 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辛

標別:辛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湖口鄉瑞安街22巷18號」之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債 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壬

標別:壬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位置約在門牌號碼「新竹縣 湖口鄉勝利路二段193號」、「新竹縣湖口鄉勝利路二段194號」建物後方。因 土地未臨路且有建物阻隔,無法確認建物有無占用土地,其實際占有使用現況 不明。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曾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