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禹股 114司執字第028538號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388,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375號
面積: 30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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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374號
面積: 21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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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41號
面積: 7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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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372號
面積: 54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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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370號
面積: 13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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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371號
面積: 28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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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51-2號
面積: 19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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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376號
面積: 105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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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49號
面積: 5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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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46-4號
面積: 64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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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46-2號
面積: 54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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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46-1號
面積: 216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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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70-1號
面積: 222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1,58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373號
面積: 31212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047,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51-1號
面積: 5515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566,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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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小段 136號
面積: 28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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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小段 135號
面積: 150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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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小段 393號
面積: 12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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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小段 380號
面積: 236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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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小段 647號
面積: 211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492,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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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55號
面積: 30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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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56號
面積: 29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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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57號
面積: 44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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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58號
面積: 126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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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53號
面積: 39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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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54號
面積: 400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皆為雜 林山坡地,幅員遼闊,對應空照圖應無地上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92,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8,5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 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 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皆為雜 林山坡地,幅員遼闊,對應空照圖應無地上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四、據本件拍賣46-1、46-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所載「依地籍圖計 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 此告知,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面積不符主張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88,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7,8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 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 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應買資格:本件拍賣375、141、51-2、49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 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 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皆為雜 林山坡地,幅員遼闊,對應空照圖應無地上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6,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3,3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 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 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雜林 山坡地,幅員遼闊,對應空照圖應無地上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47,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9,5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 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 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戊 |
標別:戊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雜林 山坡地,幅員遼闊,對應空照圖應無地上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7,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 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 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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