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2885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6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藍田段 小段 515號
面積: 49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藍田段 小段 520號
面積: 20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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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苗栗縣苑裡鎮泰田24之1號
面積: 62.0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15地號為休耕之農 田、上有鐵皮屋,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三)農地重劃條例§5: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1、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20地號上有二棟建物(共用門牌泰田 24-1號)、空地、圍牆,面對建物左側,即為本件執行查封之建物(即124建號),惟仍應以實 測為準。據在場人古女士(債務人之母)稱:房屋為其自住、無出租、出借,債務人不住在 此,房屋有些微漏水、壁癌。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520地號,依農地重劃條例§5: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1、出 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 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 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八、本件暫編12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