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壬股 114司執字第02994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60,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社段 小段 351號

    面積: 34 坪

  • 建物

    彰化田中鎮大社路三段654巷83號

    面積: 12.2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雜物多。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 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2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五、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 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 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 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 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建號58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壬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