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智股 114司執字第02995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振興段 一小段 653號

    面積: 10 坪

  • 土地

    振興段 一小段 656號

    面積: 2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振興段 一小段 657號

    面積: 27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振興段 一小段 667號

    面積: 25 坪

  • 土地

    振興段 一小段 668號

    面積: 2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6月9日現場指界時,65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36巷3弄1 號建物及150巷12號建物旁巷道;65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 路150巷8號建物占用。114年7月15日債權人陳報,656地號土地一樓店面為理髮 廳。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23日函復656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531號 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2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 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三、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3使字第1531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 第0212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四)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四、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0元。 六、保證金新台幣:230,000元。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6月9日現場指界時,65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 50巷6號建物占用。114年7月15日債權人陳報,657地號土地一樓店面為冰店。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23日函復657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531號 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2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 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三、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3使字第1531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 第0212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四)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四、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710,000元。 六、保證金新台幣:142,000元。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6月9日現場指界時,66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 36巷3弄7號建物占用;668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36巷3弄 5號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23日函復667、668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 531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2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 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三、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3使字第1531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 第0212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四)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四、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0,000元。 六、保證金新台幣:250,000元。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