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公館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4司執字第03039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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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公館段 小段 1122-1號
面積: 24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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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苗栗縣公館鄉福星村6鄰208之1號
面積: 50.2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12月2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部分建物坐落基地、部分空地、部 分植栽、果樹。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自住,尚有出租。 二、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88,000元。 四、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五、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八、本件暫編第141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十、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 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 十一、本件建物係農舍,其建物所有權應與其坐落基地一併移轉於同一人,且應買人應符合無 自用農舍條件,並應將(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申請人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附 於投標書,始得應買或承受。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