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後龍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人股 114司執字第031337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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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城段 小段 1454號
面積: 1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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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城段 小段 1455號
面積: 9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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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城段 小段 1548號
面積: 8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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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城段 小段 1550號
面積: 31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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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城段 小段 1551號
面積: 14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54、1455地號上有 一棟建物佔用(門牌:烏土坪89-7號)、部分為建物前之廣場、部分雜草地;1 548、1550地號部分道路、部分雜草、空地;1551地號部分道路、部分雜草地、 部分疑似有墳墓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1454、145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