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4司執字第032347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華段 小段 1475號

    面積: 143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2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富段 小段 363號

    面積: 68 坪

  • 土地

    新富段 小段 190號

    面積: 8 坪

  • 土地

    新富段 小段 191號

    面積: 13 坪

  • 土地

    環南段 小段 141號

    面積: 13 坪

  • 土地

    環南段 小段 195號

    面積: 8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北段 小段 38號

    面積: 9 坪

  • 土地

    新北段 小段 39號

    面積: 2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4年4月29日現場查封並據地政人員到場指界,1475 地號為農田,現種植水稻。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88,000元。 四、本件1475地號使用分區為平鎮(山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05 日)之農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八、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 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 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 標或數標標的之拍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4年4月29日現場查封並據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新富 段363地號現為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228號至260號現代之一社區旁土地,其上坐 落一間土地公廟、新富段190、191地號現為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172號前之空 地、環南段141、195地號現為桃園市平鎮區德育路二段124巷26號旁之空地,19 5地號有一間土地公廟部分坐落於其上。 二、本件標的新富段190、191地號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其上如有 車庫、工作物等占用,非在本件拍賣及點交之範圍,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 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餘標的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 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60,000元。 四、本件新富段363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72年4月26日)之 住宅區;新富段190、191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82年7月17 日)之乙種工業區;環南段141、195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 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新富段363地號、環南段141、195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 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 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 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 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 標或數標標的之拍定。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4年4月29日現場查封並據地政人員到場指界,38、3 9地號現為桃園市平鎮區新貴街81巷之道路。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 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八、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 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 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 標或數標標的之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