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大湖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3243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明湖段 小段 26號

    面積: 4 坪

  • 土地

    明湖段 小段 31號

    面積: 3 坪

  • 土地

    明湖段 小段 34-1號

    面積: 1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03年2月19日、115年1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6、31、34-1地號上有門牌明湖街49號房屋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 當場稱:房屋為其自住使用。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民法第425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 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 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 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之限制。」 六、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 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 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 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