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亥股 114司執字第03517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春段 小段 739號

    面積: 1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3/2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春段 小段 740號

    面積: 10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3/2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6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春段 小段 767號

    面積: 13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春段 小段 770號

    面積: 10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2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春段 小段 771號

    面積: 1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39地號土地,有臨路,目前土地大部分面 積有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79-6號一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依據卷 附職權查詢房屋稅籍資料為張俊華作為納稅義務人,據本院現況調查筆錄記載 上開建築物現為無人居住使用,窗戶均已拆除,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是以變賣分割土地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查封時,雖發現共有人所有之建物坐落其上,因與民法第877條規定不符,亦與 本法第75條第3項所定同屬債務人所有之要件不合,執行法院不得將該土地及建 物一併拍賣(102台抗764裁定、105台抗554裁定、高院97座談會民執13、高院1 02座談會民執30),故本件僅拍賣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39地號土地。 三、上開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79-6號一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不在 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拍定人與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張俊華間就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39地號土地。與 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 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投 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市場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請投標人與 應買人自行查明)。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70地號土地,有臨路,目前土地大部分面 積有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87-4號一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依據卷 附職權查詢房屋稅籍資料為張俊興作為納稅義務人,據本院現況調查筆錄記載 上開建築物現為無人居住使用,窗戶均已拆除,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是以變賣分割土地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查封時,雖發現共有人所有之建物坐落其上,因與民法第877條規定不符,亦與 本法第75條第3項所定同屬債務人所有之要件不合,執行法院不得將該土地及建 物一併拍賣(102台抗764裁定、105台抗554裁定、高院97座談會民執13、高院1 02座談會民執30),故本件僅拍賣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70地號土地。 三、上開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87-4號一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不在 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拍定人與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張俊興間就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70地號土地。與 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 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投 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市場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請投標人與 應買人自行查明)。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71地號土地,有臨路,目前土地大部分面 積有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87-3號一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依據卷 附職權查詢房屋稅籍資料為張俊興作為納稅義務人,據本院現況調查筆錄記載 上開建築物現為無人居住使用,窗戶均已拆除,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是以變賣分割土地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查封時,雖發現共有人所有之建物坐落其上,因與民法第877條規定不符,亦與 本法第75條第3項所定同屬債務人所有之要件不合,執行法院不得將該土地及建 物一併拍賣(102台抗764裁定、105台抗554裁定、高院97座談會民執13、高院1 02座談會民執30),故本件僅拍賣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71地號土地。 三、上開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87-3號一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不在 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拍定人與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張俊興間就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71地號土地。與 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 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投 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市場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請投標人與 應買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