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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茄萣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英股 114司執字第03519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雲段 小段 239號

    面積: 5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雲段 小段 244號

    面積: 30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雲段 小段 263號

    面積: 31 坪

  • 土地

    白雲段 小段 263-1號

    面積: 8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239地號土地位於文化路86巷39號建物後方之空地,另據債權人於民國11 4年8月18日具狀陳報,239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六、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 蓋章)。 九、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地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244地號土地上有文化路86巷39號建物旁鐵皮搭建停車棚,另據債權人於 民國114年8月18日具狀陳報,244地號土地現況為停車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標地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 蓋章)。 十、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地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26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佔用,263-1地號土地部分巷道、部分有建物佔 用,另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具狀陳報,263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有停 放車輛,263-1地號土地為文化路86巷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 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263-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 蓋章)。 十一、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英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