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竹東鎮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4司執字第035793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02,1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66-7號
面積: 216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827,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296號
面積: 4670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65,7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362-141號
面積: 14 坪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363-138號
面積: 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為空地、部分則有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竹東鎮康 寧街199巷1號)。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 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2,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60,5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 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九、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為菜園、部分則有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竹東鎮康 寧街249巷9弄20號)。惟土地上之建物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 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27,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365,6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 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九、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均為新竹縣竹東鎮興農街143巷11弄之巷道路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 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5,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33,2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 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九、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