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曾股 114司執字第036133號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9,99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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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6-1號
面積: 79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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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6-4號
面積: 3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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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號
面積: 18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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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65-2號
面積: 13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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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3號
面積: 16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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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5號
面積: 1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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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5-1號
面積: 76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4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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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9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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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67號
面積: 8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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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68號
面積: 5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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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69號
面積: 5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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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70號
面積: 5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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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71號
面積: 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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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72號
面積: 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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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73號
面積: 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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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74號
面積: 5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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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75號
面積: 4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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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76號
面積: 4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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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77號
面積: 7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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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78號
面積: 6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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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79號
面積: 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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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5號
面積: 30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9,2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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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7號
面積: 15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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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8號
面積: 7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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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9號
面積: 8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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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10號
面積: 8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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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11號
面積: 73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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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12號
面積: 8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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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13號
面積: 8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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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14號
面積: 7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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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16號
面積: 7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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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17號
面積: 7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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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15號
面積: 76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6,6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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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796-1號
面積: 3834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2,256,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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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2號
面積: 165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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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雞油凸段 雞油凸小段 327-3號
面積: 16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部分遭一未辦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無門牌之廢棄建物占用(據鑑價報告記載,該建物為一層樓磚造建 物,門牌應為新竹縣寶山鄉三峰路1段182號),其餘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 雜樹林地。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6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26,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七、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雜樹林 地。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9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98,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土地,其中326-1、326-4、327、765-2、793、795地號土地屬農業 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 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 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七、依登記謄本記載,765-2、793地號土地「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 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雜樹林 地。拍定後設有地上權之土地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又前述得點交之 土地現況為無路可達且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 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51,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327-7、327-8、327-9、327-10、327-13、327-14、327-16、327-17地號土 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七、327-7、327-8、327-9、327-10、327-13、327-14、327-16、327-17地號之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雜樹林 地。拍定後設有地上權之土地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又前述得點交之 土地現況為無路可達且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 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81,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796-67、796-68、796-69、796-70、796-71、796-72、796-73、796-74、7 96-75、796-76、796-77、796-78、796-79地號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 塗銷且不點交。 七、796-67、796-68、796-69、796-70、796-71、796-72、796-73、796-74、7 96-75、796-76、796-77、796-78、796-79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 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標別: 戊 |
標別:戊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雜樹林 地。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51,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327-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 七、327-2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非 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曾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