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苑裡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人股 114司執字第03765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0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5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苑坑段 小段 426號

    面積: 542 坪

  • 土地

    苑坑段 小段 427號

    面積: 1636 坪

  • 土地

    苑坑段 小段 600號

    面積: 55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2月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26地號為雜草地、427 地號上有短期作物、雜木林、灌溉圳溝、600地號為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為 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