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03774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新段 小段 311號
面積: 23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30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新段 小段 1207號
面積: 55 坪
-
土地
內新段 小段 1208號
面積: 246 坪
-
土地
內新段 小段 1209號
面積: 652 坪
-
土地
內新段 小段 1210號
面積: 39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6/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光興段 小段 753號
面積: 251 坪
-
土地
光興段 小段 754號
面積: 34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 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二)甲標:土地一筆單獨標價拍賣。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農業區。 (四)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11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部分種植香蕉,需經 他人土地,始可到達。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僅就債務 人應有部分執行等語。甲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五)甲標拍賣之土地上有香蕉等作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甲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 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 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二)乙標:拍賣之土地四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 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皆為都市計畫農業區。 (四)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207、1208、1209及1210地號土地相連,120 7地號土地上為雜竹林;1208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其中1棟有門牌新興路558 號,餘無門牌,部分雜木;1209地號土地上一小部分有鐵皮建物,餘為竹林;1 210地號土地上為竹林,上開土地均需經他人土地,始可到達。債權人代理人稱 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僅就債務人應有部分執行等語。乙標拍賣之土地 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五)乙標拍賣之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及竹林等作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標的應買。拍定 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1,000元。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 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二)丙標:拍賣之土地二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 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皆為都市計畫綠地。 (四)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753、754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木,上開土 地均需經他人土地,始可到達。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 僅就債務人應有部分執行等語。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 後均不點交。 (五)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標的應買。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丙標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 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 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