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和美鎮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38184號
應買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9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南段 小段 711號
面積: 5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社段 小段 1242號
面積: 64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北段 小段 598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龍北段 小段 615號
面積: 23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2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98地號現況為道路 (中華路)、615地號部分道路、部分圓環、部分屋前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 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2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11地號現況為屋前道 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第五頁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2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42地號依空照圖顯示 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