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新埔鎮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38412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849號

    面積: 403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779號

    面積: 85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788號

    面積: 993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833號

    面積: 176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850號

    面積: 196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738號

    面積: 142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170,7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744號

    面積: 67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733號

    面積: 33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734號

    面積: 664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735號

    面積: 423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736號

    面積: 179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737號

    面積: 67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741號

    面積: 26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13.10.4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雜林。本件於114.9.1 6再至現場履勘,土地情況同前。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70,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4,2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741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動產合 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 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 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 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 七、737地號土地謄本記載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05)。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13.10.4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738、779、788、833號土地為雜 林;849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埔鎮新龍路936巷11號房屋占用;850號土地上有 門牌號碼新埔鎮新龍路946巷6、8、10號房屋占用。本件於114.9.16再至現場履 勘,738號土地為雜林;849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埔鎮新龍路936巷11號房屋、 946巷6、8、10號房屋占用,有部分雜林;850號土地上有新埔鎮新龍路946巷6 號房屋及屋旁空地占用。114.11.24再至現場履勘,依地政人員所指,779、788 號土地目視無路可達,遠眺皆為雜林;833號土地為雜草,似有部分為農作。實 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農作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 處理。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因是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7,6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三)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 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 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 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849、850、779、788、833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 地,又因全部不動產合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 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 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05)。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戊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