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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4司執字第038983號

應買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2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164,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海山段 小段 703號

    面積: 603 坪

  • 土地

    海山段 小段 705號

    面積: 174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2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707,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787號

    面積: 11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788號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790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08號

    面積: 6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09-1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28號

    面積: 11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782號

    面積: 110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785號

    面積: 42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7/2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5,497,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40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50號

    面積: 204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52號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53號

    面積: 26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59號

    面積: 10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60號

    面積: 20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60-1號

    面積: 38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62號

    面積: 6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862-1號

    面積: 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2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海山段 小段 735號

    面積: 16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2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534,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740號

    面積: 48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741號

    面積: 317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742號

    面積: 106 坪

  • 土地

    長興段 小段 753號

    面積: 14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拍賣之二筆土地相毗鄰。另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 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均為竹林地且無路可達。本院復於114 年9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均無路可 達,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 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 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 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4,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33,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 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佈滿竹林且無路可達。本院復於114年9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 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無路可達,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惟其 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 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 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51,2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拍賣之四筆土地相毗鄰。另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 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0、741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新 竹市長興街80巷8號)、部分種植蔬菜、部分則堆放廢棄物;742、753地號土地 部分種植蔬菜、部分亦堆放廢棄物。本院復於114年9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 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0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分別為:新竹 市長興街80巷8號、新竹市長興街106巷14號、16號)、部分種植蔬菜、部分為 雞舍;741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新竹市長興街80巷8號)、部分為 雞舍、部分則為屋前空地;742、753地號土地部分種植蔬菜、部分堆放廢棄 物、其餘部分則為雜草地。惟土地上之建物、作物及工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 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 圍、位置、通行權、使用現況及土地上廢棄物之處理,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34,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506,9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74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第二之 一種住宅區;741、742、753地號土地則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 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九、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 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 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782地號土地種植蔬菜;785、808、809-1地號土地為巷道路地;787、78 8、790為小三角形之雜草空地;828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堆滿廢棄物。本院復於 114年9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82地號土地部 分為雜草地、部分則為雜樹林;785、808、809-1地號土地為長興街130巷之巷 道路地;787、788、790為雜草地;828地號土地則為空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 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使用現 況及土地上廢棄物之處理,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 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07,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541,6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78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劃內農業 區;785、787、788、808、82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第二之一種住宅區;79 0、809-1為都市計畫內人行步道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 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840地號土地為馬路路地;850地號土地上有一廢棄之建物坐落;852、853 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堆有廢棄物;859、860、860-1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86 2、862-1為雜草地,其上並堆有廢棄物。本院復於114年9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 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40地號土地為道路路地;850地號土地上有 一廢棄房屋坐落;852、853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859、860、860-1地號土地部 分為空地、部分為雜草地;862、862-1則為空地,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 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 範圍、位置、通行權、使用現況及土地上廢棄物之處理,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 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97,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099,6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84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 地;850、852、853、859、860、86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第二之一種住宅 區;860-1、862-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 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 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 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