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恭股 114司執字第03917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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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寮段 小段 448號
面積: 4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5年1月2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448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坐落(門牌:苗栗縣大湖鄉竹高屋94-2號),債 務人稱建物及土地均為其與兄弟姊妹共有,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 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四)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投標人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