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庚股 114司執字第039416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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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芳功段 小段 233號
面積: 4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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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芳功段 小段 234號
面積: 200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芳功段 小段 235號
面積: 382 坪
-
土地
芳功段 小段 236號
面積: 10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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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芳功段 小段 240號
面積: 23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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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芳功段 小段 241號
面積: 2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鄰,部分為道路、部分坐落建物、部分為停車場使 用。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 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 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4,400元。 四、2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交通用地、2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五、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於本標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 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鄰,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坐落建 物及停車場使用。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 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4,000元。 四、23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23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 村區交通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五、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於本標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 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鄰,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坐落建物。土地均係拍賣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6,4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五、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於本標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 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庚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