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苑裡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恭股 114司執字第03973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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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福田段 小段 164號
面積: 19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5年1月2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64地號土地上有種植作物,另有鐵皮製地上物。惟實際情形,投標 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據鑑價價報告載稱,土地須經農田水利署之土地出入通行,且與路面有約 1.5公尺高低落差。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如有耕地承租人(須 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 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三)係拍賣應 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四)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 物所有權人或耕地之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 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五)如就優先承買權 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