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周股 114司執字第04123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86,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橫坑段 小段 94號

    面積: 356 坪

  • 土地

    下橫坑段 小段 848-1號

    面積: 664 坪

  • 土地

    下橫坑段 小段 856號

    面積: 739 坪

  • 土地

    下橫坑段 小段 861號

    面積: 283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光段 小段 244號

    面積: 122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下本橫院坑於段民9國4、11844年8-91月、1815日6、現8場61查地封號時土,地債為務雜人林不,在惟場實,際據範地圍政以人測員量指為界準等稱 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 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 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 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本件拍賣之甲標9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其上有同段58建號建物,據 新竹縣竹北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11月12日北地所測字第1140005482號函表示 「查本縣關西鎮下橫坑段58建號建物,其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1年,第一次登記 日期為民國39年,主要建材為一層土造,建物總面積為257.26平方公尺,因屬 早期光復初期建物,查無建物測量成果圖,另會同是日土地現場為人無法通行 之整片未清除雜林。又指界僅指明土地之概略位置,若欲行建物滅失勘查,則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0條規定申請;另依土地登記規則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 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申請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建物所有權狀正 本等」等語。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本件拍賣之甲標94地號土地上登 記之58建號建物是否存在或滅失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處理相關之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並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至現場或向相關單位查明確 認,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投標人特別注 意。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備註 備註 一得、價本金件足分以甲清、償乙執二行標費拍、賣稅,捐分、別優標先價債、權分及別執拍行賣債,權依時序,開其標他,順如序任即一停標止別拍賣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二、本標別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6,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57,4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甲標94地號土地上之58建號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就該筆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甲標拍賣之856、86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 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 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 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 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 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九、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石光院段於2民44國地1號14土年地9月上1有1日土現地場公查廟封、時祠,堂債、務鐵人皮不建在物場、,門據牌地號政碼人「員新指竹界縣稱關本西鎮件 石岡子26號、27號」建物各一棟,餘為作物、雜林,惟實際範圍以測量為準等 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 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 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 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備註 備註 一得、價本金件足分以甲清、償乙執二行標費拍、賣稅,捐分、別優標先價債、權分及別執拍行賣債,權依時序,開其標他,順如序任即一停標止別拍賣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二、本標別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2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3.本件乙標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 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周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