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銅鑼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良股 114司執字第04162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6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雞隆段 小段 1752號

    面積: 61 坪

  • 土地

    新雞隆段 小段 1752-3號

    面積: 264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雞隆段 小段 1752-4號

    面積: 63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竹林。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標土地整體現況主要為雜竹雜木林、部分約4米產業巷 道出入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竹林。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標土地現況主要為雜竹雜木林、部分約4米產業巷道出 入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