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銅鑼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人股 114司執字第042157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7-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圍段 小段 110號

    面積: 197.23 坪(65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 土地

    竹圍段 小段 110-1號

    面積: 919.9 坪(304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 土地

    樟樹西段 小段 1294號

    面積: 501.68 坪(1658.4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9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7-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雙峰山段 小段 1號

    面積: 171.24 坪(566.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 土地

    雙峰山段 小段 2號

    面積: 486.45 坪(1608.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 土地

    雙峰山段 小段 3號

    面積: 433.86 坪(1434.2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 土地

    雙峰山段 小段 128號

    面積: 2.45 坪(8.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3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3、128地號土 地,現況為雜草雜木、部分為道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3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10、110-1地號現況 為田地、短期作物、雜草地;1294地號土地,現況為田地,惟仍應以實測為 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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