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七股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4司執字第04301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21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後港段 小段 1137-1號
面積: 19 坪
-
土地
後港段 小段 1141號
面積: 449 坪
-
土地
後港段 小段 1149號
面積: 46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 一、民國114年5月20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路肩,編號2土地現況為番茄 田,編號3土地現況為空地、雜草,土地上有貨櫃屋。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編號2土地現況有農業用棚 架、編號3土地現況有鐵皮建物坐落。 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番茄、農業用棚架、鐵皮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番 茄、農業用棚架、鐵皮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 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1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3,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107條規 定,就建物、農作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 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 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107條規定之優 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 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 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七、拍賣之編號2、3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 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八、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九、編號2、3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出賣,毗連耕地之現耕地所有權人就其相鄰 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購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 里長出具之現耕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 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十、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十一、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 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六、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