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教股 114司執字第04406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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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合森段 小段 857號
面積: 3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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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杉林區合森巷95之2號
面積: 37.6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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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同上建物未保存登記部分
面積: 42.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勘測時陳稱本件土地有同段33建號之建物(即本件標的)坐落其 上,標的建物為二層樓加強磚造,有增建,一樓客廳為私設之神明壇,據在場之債務人表示房 屋目前由其與共有人居住使用中,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本件標的為合 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 的主張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 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 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 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若建物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據債務人表示本件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教股 05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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