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莊股 114司執字第044599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0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山段 下山小段 37號

    面積: 1059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0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山段 下山小段 94-1號

    面積: 6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10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為門牌「下山村5鄰46號」三合院前之空地,其上有兩間無門牌建物與一磚造 鐵皮屋頂建物。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 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 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 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 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 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 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 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 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 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 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 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 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10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上有雜木林、水池造景,另有無門牌建物三棟與掛有鄭氏家廟牌匾之三合院 一棟。在場人稱建物皆共用「下山村6鄰59號」地址,建物所有人都是土地共有 人。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 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 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 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 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 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6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2,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 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 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 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 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莊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