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南投縣國姓鄉法拍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義股 114司執字第044880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山坑段 小段 327號

    面積: 65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源段 小段 155-1號

    面積: 34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27地號土地呈不規則狀, 有建物(磚造養殖場、溫室棚架),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空地;另據債權人 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 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四、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院指 定。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2,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55-1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 生,為無路可達之山坡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 用。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 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四、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院指 定。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