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五峰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禹股 114司執字第045719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63,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鹿段 小段 571-53號

    面積: 727 坪

  • 土地

    石鹿段 小段 571-57號

    面積: 695 坪

  • 土地

    石鹿段 小段 581-2號

    面積: 142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0年12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車輛 無法到達,對應空照圖為雜林或空地。嗣本院於114年11月11日赴現場調查時,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車輛無法到達,對應空照圖為雜林。實際位置 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3,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7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六、應買資格: ㈠本件拍賣三筆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於投標時 將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應當場提出戶籍謄 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 後補正。 ㈡本件拍賣581-2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 不許嗣後補正)。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