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竹北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武股 114司執字第04868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608,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豆子埔段 小段 525-18號

    面積: 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為門牌中正東路50巷27號房屋(查為竹北市豆子埔段 1213建號)座落基地,鄰人現場稱及共有人黃0月表示該屋已無人居住使用。以 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 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本件因有非拍賣範圍之建物坐落,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08,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21,700元。 四、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 七、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且 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 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武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