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北市北投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慎股 114司執字第048767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9,4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506-3號
面積: 624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7,4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514-32號
面積: 491 坪
-
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514號
面積: 78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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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514-10號
面積: 6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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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514-11號
面積: 1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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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514-29號
面積: 1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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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514-30號
面積: 2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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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514-31號
面積: 239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泉源段 三小段 506-4號
面積: 53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㈡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6-3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 投區泉源路77號旁,上有拆除建物之廢棄石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㈣506-3地號土地謄本上載有「(一般註記事項)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6月 3日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書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案件訴訟中」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保證金新台幣:3,900,000元。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 開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㈡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6-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 投區泉源路77號旁,上有拆除建物之廢棄石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㈣506-4地號土地謄本上載有「(一般註記事項)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10 月3日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書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 60號案件訴訟中」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保證金新台幣:3,360,000元。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 開標)。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514-30地號、514-31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其餘土地因無路可達,拍 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4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陽 明幹6363BE86)西北方400公尺處,514-10地號、514-11地號、514-29地號土地 位於同電線桿西北方200公尺處,依地籍圖所示均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 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514-30地號土地係位於同電線桿旁之S型道路; 514-31地號土地係同電線桿對面之土地,上有鐵皮建物部分占用;514-32地號 土地位於同電線桿旁,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 可達。514-31地號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三、514-3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4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六、保證金新台幣:5,490,000元。 七、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 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