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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豐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禹股 114司執字第049147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6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21號

    面積: 108 坪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22號

    面積: 235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63-4號

    面積: 112 坪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63-10號

    面積: 130 坪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63-11號

    面積: 290 坪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63-12號

    面積: 117 坪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63-13號

    面積: 843 坪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61-9號

    面積: 121 坪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61-10號

    面積: 212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1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豐福段 小段 534號

    面積: 607 坪

  • 土地

    豐福段 小段 542號

    面積: 741 坪

  • 土地

    豐福段 小段 543號

    面積: 166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26號

    面積: 89 坪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26-1號

    面積: 31 坪

  • 土地

    後湖段 坡子頭小段 226-11號

    面積: 9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61-9地號為雜林 地,261-10地號為雜草地,263-4地號為休耕中之田地,263-10及263-11地號為 雜林地,263-12地號為菜園,263-13地號為休耕中之田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 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 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 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㈡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拍賣甲標標的均屬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業重劃條例 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①出租耕地之承租人。②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③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九、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261-9、263-4、263-10、263-11地號依地籍圖計算 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此通 知,買受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 05)。 第五頁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21地號土地部分 為空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28號建物占用,222地號土地為 門牌號碼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28號建物占用,經現場查看門牌號碼新豐鄉坡頭 村坡子頭128號建物約有三至四戶均同一門牌。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 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 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8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 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 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㈡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222地號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 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此通知,買受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534、542地號土 地周遭圍起鐵網,內有資材室、雞隻、植栽等地上物,543地號土地有種植茭白 筍。上開資材室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 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 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㈡本件534、54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僅限就534、542土地得主張優先承買權,此際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剩餘之543地號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26地號土地為雜 草空地,約位於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43-1號旁,226-1地號土地為雜林,約位 於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32號對面,226-11地號土地為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 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 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 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