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屏東縣屏東市法拍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丁股 114司執字第04928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29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56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7-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連段 小段 272號

    面積: 80.77 坪(267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連段 小段 272-1號

    面積: 38.72 坪(128 平方公尺)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5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正安段 小段 243號

    面積: 6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29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16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7-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連段 小段 388號

    面積: 53.24 坪(176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連段 小段 388-1號

    面積: 42.05 坪(139 平方公尺)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9/29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16,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華富段 小段 211號

    面積: 18.45 坪(60.99 平方公尺)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9/29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4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華富段 小段 334號

    面積: 35.31 坪(116.74 平方公尺)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9/29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92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7-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華富段 小段 439號

    面積: 4.85 坪(16.04 平方公尺)

  • 土地

    華富段 小段 440號

    面積: 86.34 坪(285.42 平方公尺)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9/29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7-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正安段 小段 197號

    面積: 7.67 坪(25.36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使用詳情如下: (一)272地號現為空地,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二)272-1地號現為道路,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二、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全體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12,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272-1地號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2)之「住一」第一種住宅區;另272地號係屬內政部核定屏東都市計畫案(44.07.15)、擴大屏東都市計畫案(60.09.18)用地,部分「綠十二」綠地、部分「溝」水溝用地,「綠十二」、「部分溝」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規定,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取得方式為徵收(徵收需地機關為屏東市公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五、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2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88、388-1均為空地,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二、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全體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32,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388、388-1地號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2)用地,其中388-1地號係屬「住一」第一種住宅區,另388地號係屬「工(乙)四」乙種工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五、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3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11地號為道路,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二、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全體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211地號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2)之「工(乙)四」乙種工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五、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4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34地號為道路,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二、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全體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8,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334地號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2)之「工(乙)四」乙種工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五、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5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39、440均為空地,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二、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全體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4,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439、440地號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2)用地,其中493地號係屬「住一」第一種住宅區,另440地號係屬「工(乙)四」乙種工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五、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6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9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光復路396號」旁之空地,其上有一鐵皮棚架佔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鐵皮棚架權屬何人所有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亦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全體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