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峨眉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曾股 114司執字第051588號

待拍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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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699,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1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光段 小段 582號

    面積: 762.82 坪(2521.7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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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150,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00分之65

公告日期

2026-09-1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頭坑段 小段 288-1號

    面積: 1933.58 坪(639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0分之65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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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630,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0分之3

公告日期

2026-09-1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頭坑段 小段 623號

    面積: 6459.28 坪(2135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0分之3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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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022,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0分之3

公告日期

2026-09-1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頭坑段 小段 625號

    面積: 1967.16 坪(650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0分之3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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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95,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0分之3

公告日期

2026-09-1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頭坑段 小段 626號

    面積: 576.56 坪(190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0分之3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5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0,1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非位於活動斷層上。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受有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乙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3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6,1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非位於活動斷層上。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受有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丙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22,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4,5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非位於活動斷層上。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受有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丁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5,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1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非位於活動斷層上。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受有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戊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顯示,現況為雜樹林地。而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共有人就本筆土地定有分管契約,各共有人依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所附地籍圖所示部分各自分管使用(據前案所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所載,本筆土地共有二共有人,應有部分各1/2,各共有人使用面積均為1258㎡,共有人鄭○○使用附件地籍圖所示A部分、債務人使用附件地籍圖所示B部分。又債務人配偶曾具狀陳報,本筆土地之前所有權人因路權問題與土地現所有權人有發生訴訟糾紛)。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99,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39,9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非位於活動斷層上。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受有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曾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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