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新豐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孔股 114司執字第05161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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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榮華段 小段 230號
面積: 107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為農田,現為休耕狀態。另依在場人黎00表示該 土地係無償借予尹姓人士耕種。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如有經濟型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 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5,200元。 四、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五、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之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 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 七、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且 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 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09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10 股 別:孔股 11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