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雲林縣東勢鄉法拍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5336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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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嘉隆段 小段 940號
面積: 2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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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嘉隆段 小段 9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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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嘉隆段 小段 944號
面積: 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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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嘉隆段 小段 944-1號
面積: 11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40地號部分空地、部分巷道、部分建 物坐落其上,且該地地號領有本縣府核發之76雲營使字第462號使用執照之紀 錄、940-1、944地號土地,均有建物坐落其上(其中944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係 嘉芳南路23-2、23-3號),944-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旁建物有無在標的範圍 內,需鑑界始知。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3,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五、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戊股 04 擬 判:製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