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埔鹽鄉法拍屋|彰化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7之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莊股 114司執字第053511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1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2,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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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南興段 小段 381號
面積: 57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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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彰化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7之11號
面積: 65.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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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彰化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7之10號
面積: 231.1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2,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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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彰化縣埔鹽鄉好金路55之10號
面積: 250.3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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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南興段 小段 716號
面積: 39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儒興段 小段 648號
面積: 404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6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挖仔段 小段 1038號
面積: 4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道路使用。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 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 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 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保證金新台幣:192,000元。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 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四、土地為二林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 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 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道路使用。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 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 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 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7,600元。 三、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 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四、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 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 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履勘時,建物門口懸掛債務人之招牌,惟無營業,現場仍留有部分設有動產擔保之機器, 此些機器皆不再拍賣範圍。編號1、2建物已混同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 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 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92,000元。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部分為增建為夾層,均已列入不動產估價當中), 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 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 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莊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