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埔鹽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乙股 114司執字第05587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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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853,5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2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永昌段 小段 1067號

    面積: 2.99 坪(9.8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2

  • 土地

    新永昌段 小段 1068號

    面積: 296.38 坪(979.7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2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53,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7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埔鹽都市計畫(七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編號1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取得方 式:徵購),編號2土地為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五、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乙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