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禹股 114司執字第05600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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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平段 小段 385號
面積: 79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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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平段 小段 578號
面積: 59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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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磊段 小段 1536號
面積: 26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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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磊段 小段 1650號
面積: 62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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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磊段 小段 1705號
面積: 2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1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之385地號土地車輛不易到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有無地上物占用均無從得 知,578地號土地上有一棟無門牌鐵皮屋及一棟無門牌加強磚造平房,其餘為雜 林及道路,大約於尖石鄉公所路燈編號70141號旁,578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及 平房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之標的,占有及使用本件578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本院 另於115年2月9日查封時,本件1536、1650、1705地號土地皆車輛無法到達,依 空照圖顯示為雜林,有無地上物占用均無從得知。另據鑑價報告所載578地號部 分為建築使用,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為河川。本件拍賣之土地實際位置均以 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應買資格: ㈠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於投標當場提出戶籍 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不許 嗣後補正。 ㈡本件578、1536地號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 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 不許嗣後補正,又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如私法人符合承買本件578、1536地 號土地之資格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如私法人不符合承買本件578、1536地號土地之資格時,則就本標拍賣標 的均不得承買)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