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周股 114司執字第05627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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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竹縣竹北市尚義街65巷108弄6號
面積: 70.5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共有國人11居4年住1,2月另41日間現由場債查務封人時及,其據家查屬封居筆住錄使記用載。,又系11爭5年建1物月為212日間現相場連會但測不時相,通據之債房務屋人,稱1間,由系 爭建物左半部由共有人使用,右半部由其使用。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二、、上拍開賣不最動低產價1額宗合拍計賣新,台請幣投:標8人00分,0別00出元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 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 就建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土地所有人洽辦,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 院權責無關。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05)。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周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