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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丁股 114司執字第056796號

拍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學甲東段 小段 3279號

    面積: 2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學甲東段 小段 3337號

    面積: 2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為美豐67之29號建物坐落,建 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為美豐67之74號建物坐落,建 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