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56877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2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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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247-1號
面積: 10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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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700號
面積: 221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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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702號
面積: 344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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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380-1號
面積: 118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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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263-1號
面積: 35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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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263-2號
面積: 120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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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541號
面積: 850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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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17-2號
面積: 896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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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258-3號
面積: 324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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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262-1號
面積: 17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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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262-2號
面積: 179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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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264-2號
面積: 724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80,5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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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518號
面積: 817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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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701-1號
面積: 238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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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255號
面積: 77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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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255-3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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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545號
面積: 18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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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263號
面積: 81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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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寶山段 沙湖壢小段 701號
面積: 1115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7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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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盛段 小段 70號
面積: 7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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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盛段 小段 686號
面積: 12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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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盛段 小段 691號
面積: 1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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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竹縣峨眉鄉中興295號
面積: 143.3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47-1、262-1、262-2、700、263-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 雜木林;541、258-3、17-2、264-2、380-1地號部份為雜林,部份為農作物及 產業道路;702、263-2地號因有鐵柵欄阻擋,無從入內查看,依地籍圖判斷應 有房屋占用,部份為農作物及產業道路。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 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52,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 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 意。 五、上開拍賣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 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 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 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情形,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 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標 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 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 十、本件標的有無經協議價購或徵收等情事不明,請由應買人自行與相關單位 洽詢。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6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有門牌為環湖一路85號之房屋占用部 份土地,部份為雜林,部份為農作物及產業道路;518地號有鐵皮屋占用部份土 地,部份為雜林,部份為農作物;701地號有無門牌房屋占用部份土地,部份為 雜林,部份為產業道路;701-1、255地號部份為雜林,部份為農作物及產業道 路;255-3、545地號皆為雜林。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 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80,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6,1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 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 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 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 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 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情形,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 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標 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 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 九、本件標的有無經協議價購或徵收等情事不明,請由應買人自行與相關單位 洽詢。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70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無路可達,其上似有墓地;686、691地號有門牌為中 盛村中興295、296、297號之房屋占用,部份土地為鐵皮屋及水泥空地。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5,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為農舍屋況有無漏水、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 於應買前查明。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為農舍,應買人資格限於無自用農舍者且私法人不得應買。應買人投標時 須檢具最近1個月內之:(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2)上揭 清單所示房屋之登記謄本正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 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就其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 一部,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 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2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得聲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且有被拆除之風 險,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要求撤拍或減價,請應買人注意。 第七頁01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2 股 別:戊股 03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