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文股 114司執字第05688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燒炭窩段 小段 860號
面積: 127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燒炭窩段 小段 862號
面積: 367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寮段 小段 652號
面積: 416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太平段 小段 224號
面積: 53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60地號土地自義 民路三段156巷79弄10號處遠眺,為雜林及竹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據鑑價 報告指出本件拍賣土地無直接臨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四、依燒炭窩段86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基 地坐落:新埔鎮燒炭窩段716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燒炭 窩段68建號建築基地地號」,依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10日北地所登 字第1142201299號函稱該農舍指燒炭窩段68建號。另燒炭窩段68建號非債務人 所有、亦非本案拍賣範圍,無須與本件拍賣燒炭窩段860地號土地併同移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7,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燒炭窩段68建號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意 旨(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釋參照)。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62地號土地自義 民路三段156巷79弄10號處遠眺,為雜林及竹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據鑑價 報告指出本件拍賣土地無直接臨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9,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652地號土地上有 門牌號碼義民路三段506巷2、3、5、6、9號建物、磚瓦屋、鐵皮倉庫及空地, 另有一白色屋頂之建物,因無法靠近而無從知悉有無門牌,上開建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據鑑價報告指出本件拍賣土地無直接臨路。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四、依下寮段65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地上建物建號共1棟,經 查係同段127建號建物,此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4,8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24地號土地上有 無門牌三合院全部占用及三合院旁之無門牌建物部分占用,餘為道路、空地及 雜林,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據鑑價報告指出本件拍賣土地 無直接臨路,出入僅以2-3米陡坡道路通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 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1,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文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