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峨眉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聖股 114司執字第058201號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眉段 小段 89號
面積: 183.55 坪(606.7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眉段 小段 169號
面積: 76.43 坪(252.6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
建物
新竹縣峨眉鄉中興270號
面積: 22.84 坪(75.5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5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甲標標的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稱:169地號土地上,有一間二層樓水泥 建物(即本件拍賣之暫編1265建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及一間磚造平房。另暫編1265建號建 物部分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之家人親友居住使用。 二、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甲標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但是土地及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時,需 就共有之土地、建物均一起行使優先承買,不得單獨僅就土地或建物其中之一行使優先承買。 四、本件甲標拍賣之1265建號建物中,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 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 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 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另該建物有坐落於非本件案件拍賣範圍內之鄰地即 同段257-5地號土地,拍定後,該建物與所坐落之257-5地號土地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均 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注意之。 五、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建物是否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 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 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 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甲標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該筆 土地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 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 注意之。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乙標土地(89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峨眉鄉中興28 2號磚造屋後,無路可達,眺望為雜草雜樹林。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乙標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 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五、本件乙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 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 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六、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1)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3)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乙標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 為農牧用地,該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 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 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股 別:聖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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