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新埔鎮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豪股 114司執字第059273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8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縣新埔鎮新北段624地號 | 4,859.96 ㎡1,470.14 坪 | 126分之1 | 68,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2 | 新竹縣新埔鎮新北段628地號 | 4,358.31 ㎡1,318.39 坪 | 243分之1 | 32,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3 | 新竹縣新埔鎮新北段629地號 | 2,290 ㎡692.73 坪 | 117分之1 | 36,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4 | 新竹縣新埔鎮新北段634地號 | 12,156.29 ㎡3,677.28 坪 | 126分之1 | 164,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 5 | 新竹縣新埔鎮新北段636地號 | 4,516.56 ㎡1,366.26 坪 | 81分之1 | 96,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6 | 新竹縣新埔鎮新北段680地號 | 7,358.15 ㎡2,225.84 坪 | 117分之1 | 108,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7 | 新竹縣新埔鎮新北段681地號 | 2,937.19 ㎡888.5 坪 | 126分之1 | 4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 8 | 新竹縣新埔鎮新北段682地號 | 5,398.1 ㎡1,632.93 坪 | 243分之1 | 39,2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16,7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拍賣之土地相毗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28地號土地部分有房屋(門牌:新埔鎮北打鐵坑51號)坐落;624、629、681、682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部分則種植果樹;636土地上有房屋(門牌:新埔鎮新北里5鄰20、21、21-2、19號)坐落;634地號土地部分有房屋(門牌:新埔鎮新北里5鄰21號)坐落、部分則有二間磚造鐵皮屋坐落;680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景觀樹、果樹、部分則為雜樹林,而據當地居民稱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及景觀樹、果樹均為共有人使用及栽種。惟惟土地上之建物及經濟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當地居民所述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質認定,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3,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7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624、628、629、636、680、68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634、68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624、628、629、636、680、682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