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毅股 114司執字第06732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1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掌潭段 小段 421號

    面積: 4667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掌潭段 小段 424號

    面積: 83 坪

  • 土地

    新掌潭段 小段 425號

    面積: 9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42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架設光電板。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有關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 管理專簿之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 2、42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42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421地號土地上之光電板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3,000元。 四、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42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 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 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42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 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定之。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424、425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草、空地。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 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42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425地 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424、42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元。 四、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42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 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 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424、42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 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 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定之。 七、424、425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 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 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 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