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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二林鎮法拍屋|彰化縣二林鎮溝頭巷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丙股 114司執字第070274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9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天和段 小段 585號

    面積: 1134 坪

  • 建物

    彰化縣二林鎮溝頭巷70號

    面積: 74.87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天和段 小段 587號

    面積: 70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174,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天和段 小段 0592-0002號

    面積: 194 坪

  • 土地

    天和段 小段 0592-0003號

    面積: 2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現場,拍賣土地上部分有編號1、2建物坐落;部分係供友人種植蒜苗,雙 方僅口頭約定贈與大蒜供地使用,而無簽訂契約。據在場人稱拍賣建物係其自用未出租,就編 號1、2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其 餘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8,800元。 四、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 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之。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七、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八、編號1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或投標後應提出: (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 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九、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十、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本拍賣 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事後提出:(1)鄉公所 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 農地照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時,應就土地及建物 一併承買,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在現場,拍賣土地部分有磚造平房坐落;部分為空地。前開建物 非在拍賣之列,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4,800元。 四、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 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之。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七、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在現場,拍賣土地相鄰且未臨路,其上部分有廠房坐落、部分空 地。前開建物非在拍賣之列,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74,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4,900元。 四、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 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之。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七、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八、編號1土地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71號判決第三人應自編號1土地 上之廠房遷離並騰空物品,現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467號強制執行中。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丙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