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洪股 114司執字第07211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06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明正段 小段 856-39號
面積: 15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明正段 小段 853號
面積: 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明正段 小段 857-18號
面積: 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公安街9巷路地,分管不明,拍定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6,0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 2)「住二」第二種住宅區。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且若是公同 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惟若 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 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除上開優先承買權外,其他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 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 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 七、土地謄本記載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繳清地價,禁止移轉奉73屏府地籍 字第52642號函屏東市自由路拓寬工程受益費分擔之土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 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注意。 九、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公勤一街路地,分管不明,拍定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0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係擴大屏東都市計畫(60.09.18)「道」道路用地,「道」 本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 號函規定。1.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2.計畫取得方式:徵收。3.徵收需 地機關:屏東市公所。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且若是公同 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惟若 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 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除上開優先承買權外,其他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 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 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 七、土地謄本記載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繳清地價,禁止移轉奉73屏府地籍 字第52642號函屏東市自由路拓寬工程受益費分擔之土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 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注意。 九、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公安街9巷路地,分管不明,拍定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 2)「住二」第二種住宅區。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且若是公同 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惟若 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 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除上開優先承買權外,其他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 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 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 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注意。 八、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