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屏東縣內埔鄉法拍屋|屏東縣內埔鄉康寧路2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川股 114司執字第072479號
拍定
標別: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潭美段 四小段 378號
面積: 425.01 坪(14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648分之5
標別: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潭美段 四小段 378-1號
面積: 74.41 坪(24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648分之5
-
土地
潭美段 四小段 378-2號
面積: 140.06 坪(46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648分之5
標別: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潭美段 四小段 63號
面積: 2.72 坪(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36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9月9日現場指界時,未發現登記於378地號之632建號(即門牌富安路19號)建物,另於115年5月5日現場指界時發現,378地號土地有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346、348、350、352、354、356、358、360之3層樓房屋,及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362巷1號、1號之2、4號,及同巷5弄6號、8號之2層樓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㈣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第二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2
- 使用情形
-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9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8-1地號土地有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342號建物部分占用,同路344號建物全部占用,同路362巷5弄10之1號建物占用。378-2地號土地有同路340號建物全部占用,同路342號建物部分占用及同路362巷5弄10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㈣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第二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3
- 使用情形
-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9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3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300號旁鄰道路空地,其上有花圃占用。上開花圃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第二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