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和美鎮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丙股 114司執字第075002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3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忠孝段 小段 0133號
面積: 28 坪
-
土地
嘉寶段 小段 0687號
面積: 1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忠孝段 小段 0194號
面積: 29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編號1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 記建物(即彰新路五段19號)坐落;編號2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且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2,000元。 四、編號1、2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分別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交通 用地。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 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 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因編號1、2土地訂為合併拍賣,建物所有權人如 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 1、2土地一併買受。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部分坐落磚 造平房、部分為空地。前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之內,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0元。 四、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五、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04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丙股 06 擬 判:擬 判 |